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1-13 11:25:3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省教育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向纵深发展,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创新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探索以问题发现为牵引、寓教于研的教学模式,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模拟、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强化创新创业能力养成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造思维、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行业企业和产业需求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促进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增加项目立项数量、扩大项目覆盖范围,健全立项机制、规范项目管理,重点支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与产业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结合、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学生在创新创业思维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四条  推动形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四级实施体系,建立校级项目从院(系)级项目中培育,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的制度,形成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龙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主干、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基础、院(系)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补充,衔接紧密、结构完善的国家、省和校和院(系)四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

第二章    

第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注重兴趣驱动、注重切实可行、注重过程参与、注重实践创新、注重内伸外延”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全程指导、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引导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总结实验、自主创新创业,体验创新创业实践过程,提升创新创业的素养、技艺和能力。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同时还有校企合作基金项目作为补充。

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强调从科研基本功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培养学生的科研基本素质。创新训练项目分为三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强调从商业基本素质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培养学生的经营管理基本技能,积累创业经验。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借鉴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强调促进学生与市场需求接轨,进行产品经营技能训练,锻炼学生面对复杂市场变化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技能,培养创新创业意识,锻炼创业实践能力。

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鼓励高校创新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与企业合作设立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立项并资助高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将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为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供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为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校企合作基金项目是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有益补充,可以是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也可以是创业实践项目。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学生可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的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校内外创业园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人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创业团队,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创新创业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严禁学生弄虚作假和抄录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一旦发现将取消该项目,该项目参与学生今后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九条  每个项目至多2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未结项)。第一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省级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院校35周岁(含35周岁)以内的指导教师和高职院校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中级职称(比例应控制在25%以内)。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学生申报和完成项目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今后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章    

第十条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高校学生处负责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宏观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及实施方案,审定项目立项、督促落实项目资助经费、组织项目总结交流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各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成由教务部门牵头,学工、团委、科研、财务、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阶段检查、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再从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校级立项项目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通过“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http://jscx.njnu.edu.cn)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在学校申报、公示监督的基础上,正式确立省级立项项目。省属本科院校申报的创新训练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经公示后推荐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遴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长1年。对不符合结题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规定年度不能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鉴定结题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提交季度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申请。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创新训练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由省教育厅委托学校自行组织验收,创新训练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结题需提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结题或委托学校组织验收。各学校每年6月底前将本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进展、验收结果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精粹上传至“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校应统筹资金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和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与配套。各高校应制定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申请流程和使用范围。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各管理环节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元器件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费用。学校应积极和企业联合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吸引更多企业投入资金设立校企合作基金项目,校企合作基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00/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完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四级实施体系基础上,着力构建学校和院系两级创新训练体系,包括面向校内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面向部分学生的院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兴趣生、特长生的各类竞赛、面向优秀学生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训练所需的实验实训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训基地、大学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向学生免费开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学校还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参与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折算成公共选修课学分或素质教育学分;对优秀成果和作品,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对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本科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应根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对指导教师予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时向优秀的指导教师倾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立“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适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各学校间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展示与交流。各校应在“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基础上积极搭建校级及院(系)级创新创业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学术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发表论著时应标注“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可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编号规则:年度+学校编码(5位数字)+3位流水号+项目类型标识码(创新训练项目中重点项目用Z表示,一般项目用Y表示,指导项目用X表示;创业训练项目用T表示,创业实践项目用P表示;校企合作项目用H表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核发:admin 点击数:131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33号 |  苏ICP备080123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1202001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