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9)
日期:2019-04-16 11:31:0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961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
常工职院审【20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签订人以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利益。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内容文字表达准确,用词含义明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院的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学院合同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部门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
2.负责学院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分类编号、专册登记、装订整理及保管归档等工作。
3.定期对学院各部门合同订立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析。
4.按学院档案及合同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合同查询及合同使用等服务。
5.负责指导职能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协调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对学院涉及经济利益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审核。
第六条 学院对采购(货物、服务、建设工程)、教学、合作办学、培训、国际交流、校企合作、劳动人事、捐赠、投资、资产经营等合同实行分类负责。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部门承担合同承办及相应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审核、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其主要职责:
1.合同立项、市场调研、意向接触、可行性论证。
2.审查拟合作方资质、代理权限、履约能力等情况。
3.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院审计处审核和备案。
4.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开展合同谈判、询价或招投标等。
5.起草合同。原则上要求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学院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合同草案,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形成合同文本。
6.具体办理合同会审、审批及签订等事宜。
7.组织合同履行,对合同中学院应履行的职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按合同条款履行;就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处进行沟通,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问题的处理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进行处理解决。
8.处理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纠纷等。
9.将所承办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种合同档案资料纳入部门档案,进行妥善管理。同时,应将变更、终止及争议纠纷处理等有关资料报审计处一份备案。
第七条 审计处应定期将由其保管的全部合同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院办档案室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条 科研合同因其科技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归口科技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继续教育学院的培训、合作办学等合同(协议),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017.5.4修订)
第三章 合同审核
第九条 各类合同,由分类负责部门按管理职责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1、合作方资质、代理权限、履约能力。
2、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3、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包括合同对方的名称、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对涉及货物、建设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金额在规定的限额以上)、房屋租赁、资产处置等其他经济活动的各类经济合同,分类负责部门审核后,还要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分类负责部门将经济类合同送审计处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采购活动类合同
1、合同审核表
2、立项申请审批表
3、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
4、招投标文件
5、评标纪要及相关资料
6、中标通知书
7、合同文稿及电子稿
8、其他能够证明经济活动合规、公开透明的资料
(注:招标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因有立项审核程序,所以第2、3项资料不再提供)

二、科研类合同
1、合同审核表
2、合同文稿
3、预算表
4、科技团队人员名单
5、其他能够证明经济活动合规、公开透明的资料
三、房租及其他收入类合同
1、合同审核表
2、招、投标文件、评标纪要、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或类似确定合作方及价款的相关资料
3、合同文稿及电子稿
4、其他能够证明经济活动合规、公开透明的资料
第十二条 经济类合同审计审核的内容:
1、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
3、合同文本格式的合规性;
4、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它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收到送审的经济合同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合同内容复杂,需要咨询专家意见的,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对程序合法、内容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合同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对需要律师审核的合同,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尽快完成审核。对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合同,审计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经办部门补充相关手续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待条件具备时再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审计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与审计处协商,经协商仍有异议的,提交学院相关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50万以上采购项目合同草案,还需经费分管院长审核批准,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合同草案,需院长审核批准。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学院法人授权委托事宜。未经院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采购等经济类)合同都必须使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院内各单位行政公章(继续教育学院除外)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学院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审计处负责印章保管,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使用。未盖合同专用章的(采购等经济类)合同,学院不予承认。科研合同因科研工作需要,加盖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科研合同专用章由科技处负责保管和使用。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合作办学合同,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红字部分为2017.5.4修订)
第二十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确需携章外出签订合同的,应由印章保管人一同前往或另委托他人携章前往。外出签订合同,需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时,须经审计处领导批准,并登记、编号、回收,严防丢失。一旦出现遗失情况,经办人应及时登报发布遗失声明。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分类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2019.4.16修订)。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收益合同,应提交一份合同给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审核规定审核后签订。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须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若有遗失,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或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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