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16 13:53: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51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常工职院审【201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常工职院审[2016]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目的是合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审计,一般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六条 审计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与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增加的财务核算;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转让、报废等;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结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等。
(一)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与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有无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管理部门明细账核算、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3.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4.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是否做到了及时建立和如实登记并使之相符,固定资产账簿记录是否与实物相符;
5.对盘亏盘盈、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年度时限进行报批清理、评估鉴定、账务调整处理等;
6.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经过规定的购置程序,是否与中标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7.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建立完善的验收制度,并填写验收报告,交接手续是否齐备;对新建房屋等工程项目,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校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是否将工程款中列支、购置的设备等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管理;
8.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否做到了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进行账簿核对,所建所管的总账、明细账、账物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二)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采购执行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规定进行报批;
2.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图书、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建立技术档案,责任落实到人;
3.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投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是否按照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定及购货事宜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改建、扩建后房屋和建筑物的面积改变、功能改变的,是否办理相关房屋和建筑物的变更手续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5.在基建、修缮工程中若增置附属设备设施或提高房屋和建筑物使用价值的增值部分,是否计入该单体建筑的固定资产原值。
6.学校如有接受捐赠的房屋和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并同时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三)对固定资产增加的财务核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处对购置或预付设备、工程价款是否按照购建计划、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对超计划、无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是否给予拒付;
2.财务处是否根据购建计划、合同、发票及发生的费用、验收单、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意见书、交付使用财产清册及处置审批表等进行价款结算;
3.财务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账是否按规定的分类标准设置。
(四)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转让、报废等活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转让、报废、出售及非经营性转作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经过本校主管部门、财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让、内部转移,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2)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3)固定资产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
(4)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进入财务账;
(5)危险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前,是否按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拆除后是否及时核销学校房屋和建筑物固定资产账目及产权关系;
(6)学校的固定资产如发生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情况,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备后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账、账物的处理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是否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并视其情节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是否有书面报告,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签订合同或协议,是否办理出租出借手续(期限、条件、负责人等),是否建立备查薄登记。租金、占用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折旧额是否正确、合法;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六)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2.核对财务处的资产负债表与固定资产总账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细账所记载金额是否一致;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是否同步,账目是否一致。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固定资产的年检。年检结果是否按规定的报批手续审批后调整账目,做到总账、明细账及账物相符。
(七)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八条 审计处(中介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盘点或抽查部分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九条 审计处(中介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类资产购置、报废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有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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