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日期:2016-11-16 13:49: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43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常工职院审【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8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苏教审[2014]1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部门、院系、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服务学院改革发展,促进各单位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院审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院长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各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指导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审计项目考评,表彰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业务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聘任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其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保障相应的经费。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财务、工程和其他业务审计的审计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给予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学校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评价职责:
(一)学院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院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六)校办企业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学院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党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度款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对各类经济合同开展审计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和账簿,检查资金和财产、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负责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财经工作、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十)对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整改、处理的意见;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事项,应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院长审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必要时,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向学校党政提交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理建议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学院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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