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日期:2010-05-17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33
我国是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平均约10%(表面抗原携带者约1亿人),全国人群乙型肝炎感染率高达60 %(约有6亿多人已被乙肝病毒感染过)。乙肝病毒感染是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和 原发性肝癌的重要原因)为此,进一步加强乙肝的预防和控制流行是非常迫切的。

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有效制剂。目前我国乙肝疫苗年生产能力可保证全国新 生儿兔疫推广使用。经人群的接种证明该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 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乙肝疫苗并将其逐步纳入 计划兔疫管理的时机已趋于成熟。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从1992年1月1日 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 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把严重危 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乙肝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

(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全国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 、效果评价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乙肝疫苗兔疫接种计 划,并负责具体接种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苗管理、 分发登记、接种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妇幼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 责任、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及1994年前城市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 工作。

(六)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应保证按计划安排生产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防疫站,统一调拨供应质量合格的乙肝疫苗。

(七)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 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质量控制。

二、实施步骤

自1992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工作,其步 骤是先城市后农村,近3年城乡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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